第一条 柳州市供销社主动公开制度是向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一项机关效能监察制度,是加强民主监督、推进机关依法行政和改进服务,改进工作作风,防止以权谋私,密切行政机关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二)全面真实公开透明原则;
(三)注重服务原则;
(四)便于监督原则;
(五)高效快捷原则。
(六)方便群众原则。
第三条 市社全体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意识,自觉履行政务公开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各科室负责提供各自公开的相关内容,并向群众做好解释。
第五条 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依法、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各科室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务公开第一责任人,必须将政务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必须将政务公开工作任务落实到岗、到人,规范运作。
第七条 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领导小组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政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年终由市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检查考评,并提出奖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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